前担保合同约定以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为4万欠款担保并登记,过了几天又增加了担保

时间:2024-04-21 作者:玉树律师

您好,之前的担保仍然有效并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已登记的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后续增加的担保虽未登记,但不影响先前已登记担保的效力。若不及时处理,可能导致债权实现顺序混乱,损害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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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1) 与债务人协商重新明确担保物权;2) 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担保物权并要求优先受偿。选择时,应考虑债务人偿债能力、担保物价值及实现债权的成本等因素。建议优先选择协商方式,降低纠纷解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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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的情况,具体操作如下:
1) 若债务人同意并有能力履行,可与其协商补充协议,明确担保物权及优先受偿顺序;
2) 若债务人不同意或无力履行,可依据《民法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担保物权并要求优先受偿;
3) 在诉讼过程中,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登记的担保物权存在及优先受偿权的事实依据。
以上方式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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